公司与外地总部合并,员工被遣散,关于劳动法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17:11
我姐姐的公司与在外地的总部合并了,她们将被遣散,但是合同是春节前刚签的,这样的话,是不是应该能得到一定的补偿,还有,她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是跟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的,如果有补偿的话,这样会不会有什么影响。请专家给指点一下,谢谢

首先和中介公司签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类型,居间合同签的意义只是负责中介帮你找到合适的可以确保签约的单位,如果找到了,对方单位答应和你签约并成功了则居间合同完成。按照你所描述的这种情况真正的用工合同还是需要你和用工单位之间签约才可以。你姐姐没有和用工公司签约吗?? 如果没有签约的话,那你姐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属于中介公司违约,你姐姐被遣散的损失应有中介公司负责赔偿。
如果你姐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那么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并给予被裁减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下岗一次性安置费),分公司与外地总部合并应属于以上情况。
所以说主要看你姐姐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不是与中介公司签的居间合同)来决定。如果没签找中介公司。如果签了应找总公司要经济补偿费。

你姐姐和中介公司如果欠的只是介绍单位的居间合同(仅介绍工作),那么总公司应该给经济补偿费。有些情况下中介公司会因为工人不懂法骗你们签劳务合同,那么你与公司的合同只是劳务关系的合同,这时候如果公司与你们解除合同的,你可以找中介公司要求介绍工作,在没工作的几个月可以向中介公司要工资。关键先看看与中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