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9:47:37
我家有一处门面房,2007年租给一家物流公司,当时签合同时签订合同期限是1年,并规定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前,由物流公司通知房主是否续租以及租金问题。2008年2月底房屋合同到期,物流公司并未通知我是否续租,3月末我从外地回来,和物流公司经理谈续租问题,我提出将房屋租金由1.8万提升至1.9万,并收取3000元的房屋维修保障金,物流公司拒绝。4月物流公司通知我在4月末搬出,并按每月1500元的房租付给我,作为超出合同期限那2个月的租金,并将房屋修复。
我想咨询超出合同期限的单月房租是否可以多收取?是否存在侵权?我可以争取到什么利益?

1、以合同约定为主,如果租期截止,而他未搬出,你也未要求其搬出,推定你们继续延租,具体细节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原合同计算,你单方要求的提升房租是得不到支持的。
2、如果你要求其搬出而其未搬,则其侵犯了你的使用权。然而你们只是在协商中度过了两个月时间,其并未有侵权恶意,所以其未侵权。
3、你可以要求其搬出,并支付两个月资金,以及要求其修缮房屋。而这些条件对方也提供给你了,如果想争取更多利益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协商了。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您的情况应该依照合同法236条的规定,按原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即仍然收取租金一万八千元每月至四月末。

2、因为在3月份以前你没有提出异议,所以依236条的规定被视为原合同在延续,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3、您可以同意物流公司在4月份搬出,并租与他人。在租赁期间,因物流公司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物流公司负责修缮,。

他们已经违约了,这是肯定的,
但对方基本上不会多给你钱,(谁也不想多出钱吧?)
感觉上他们对于超出的2个月 也算是没怎么亏了你。

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如果有中介的话 可以找中介协商。
关键就看你的意思了 ,
如果 你不怕麻烦 想多得点利益 那就打官司了呗

先仲裁,再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