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关于婚前彩礼问题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09:17
我朋友在07年正月由亲戚介绍和他男友认识,半年后男方要求结婚,但是都不够法定年龄,,于去年9/16在家结婚,没有登记他家说等年后在补,男方给了我朋友3万元钱说以后生活用,双方也都操办酒席,但是在今年三月,男方提出分手,6个月时间男方只工作一个多月,其它时间都呆着,现在还把我朋友告了,说他们只非法同居2个月,女方提出的分手,还说向女方要钱女方不给,没有一句实话,请问法院会怎么判啊,他家有点势力,官司是不是对我朋友不利啊,还有限期举证怎么弄啊,证人出庭还是写证明啊??这个月29号就开庭了,他家不知道用什么手段让媒人做了证说是3万元钱不是男方主动给的,是女方借机索要的。恳请各位懂法的给指点一下,还有最坏的结果是什么,不是真的给他3万吧,那女方不是很惨,女方的损失谁来承担?
问题补充:这类案件一般归什么庭审理啊?还有负责审理的法官是负责合同纠纷的,不排除他家已经疏通好了,而且法官不是有一定量裁权吗?女方怎么处理给有利。谢谢!对法律不是很老界,请说明的详细点,跪谢各位了
法律规定与法理解释

1、证人可出庭的话是一定要出庭的。
2、民庭审。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予以裁量。比如一个案件,可判赔偿5000,也可判赔10000,他判中间的数额,怎么定,可以自由裁量而已。

关于彩礼的规定:彩礼是我国传统习俗,原则上不予退还,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作为附条件(形成婚姻关系)的赠与,当双方未形成婚姻时应退还。如果现在他们双方已经符合婚龄,法院会叫他们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实在要离婚再走离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彩礼是不需要退还的,因为双方已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至于女方的损失你们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和相应的物质损失。
这种案子一般由你们当地基层法院的民一庭审。
至于公正问题你不要很担心,没关系,一审不公可以上诉,二审不公可以再诉(不过很难启动 ),而且法官误判是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如果因为收受贿赂司法不公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每年检察院和上级法院都要到基层法院察几次案子,那些人可等着有人给他们送钱,所以他们在司法不公时也要想一下相应的后果和风险。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请一个律师,不贵,一千就足够了,而你的标的是三万甚至更多。就我在基层法院的观察,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输掉了很多不该输的案子,再说律师在这一块的关系也比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