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如何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33:58
武某委托姜某买房子,姜某通过中介从林某处买了,林某先给了假房产证,后来被姜某发现,从林某处要回了真的,三年后,林某的妻子吴某状告林某和武某,理由是房子并非林某所有而是吴某父母留给吴某的。
此案应如何判决???

拜托,法院的判决是要以原告的请求为前提的,你的请求都还没有告诉大家,你叫我们如何跟你判?你将诉讼请求说清楚,法院才好判啊。法律不是机器,不会处处出现1+1=2的情形。

首先要清楚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转移没有?如果已经转移到武某名下,武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该房的产权。武某作为房屋受让人,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具体依据为《物权法》106条,以及婚姻法相关规定。
附相关条文: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