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项目中,哪些要转出进项税额,哪些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21:43
对于非应税项目,分不清楚哪些是要转出进项税额,哪些是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请高人指点下。有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或者是容易区分的方法呀?
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已经抵扣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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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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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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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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