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新劳动合同法)专家请进,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8:20:56
本人于2007年12月与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本人大四只能签订教育部的三方协议),在签约前与公司约定是这样的(口头约定),在正式实习开始前(7月1号)要去公司实习一个月了解公司的基本业务,没有工资,只有300元的路费补助,在以后正是实习了每月多加50元,不实习不加50元。这是在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说的,但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请问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合法吗?应怎样做才符合新规定。实习时是不是工资应该为当地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的80%左右?
与公司已签订了三方协议,学校,公司,本人各有一份。不是有明确规定说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以前,三方协议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你要仔细看清楚你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中应该会约定你正式工作的日期以及你的工资等。
如果正式上班的日期是7.1日,那么7.1日就不能称为实习期,而是试用期。如果不是那么他们可以让你去实习,实习期间企业并不一定要给你工资。当然实习的期限不能超过你们双方约定的正式工作时间。
如果是试用期的话,那就必须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实行,试用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式工资的80%,当然也要不低于你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在你没有拿到毕业证书以前,你的身份的确依然是学生,所以如果企业不想和你签约的话只要支付你一定的赔偿就可以了。
但是三方协议虽然不能等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保护效益的。如果到了三方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后,企业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说不要你,而此时你又已经拿到了毕业证书,那么你就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不是的,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单位可以给你一定的实习补贴,但不是强制性的。只有你们正式签订合同之后才能算正式员工,这时才必须按当地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的80%以上支付报酬。

答你的补充问题:三方协议不等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一旦你未领到毕业证,你的身份还是学生,就算签了三方协议也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协调。可以说是现行法律的漏洞和灰色地带。所以你要小心行事啊!!

你现在是实习,不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关键是他们有没有跟你签教育部的三方协议,签了才算是正式员工。

但如果只是实习生的身份,那么对不起了,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这是一个极大的法律漏洞。。。

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实习和试用期是完全的两个概念,试用期的时候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