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人力资源专家:新劳动合同法 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18:01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上面的第五条是什么意思啊?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合同也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吗?

对啊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说,的确如此,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已经满了,正常结果就应该是终止合同了。如果此时工作单位不想和劳动者续签了,那么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工作单位想和劳动者续签,但降低了工资,致使劳动者不想续签,则工作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