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3:54:17
希望案例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行政诉讼法律冲突使用的规则”,例如法规的冲突,法规的选择、使用等!

[案情]

  2000年元月27日19时许,原告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 载着煤球沿刘(堤圈)——白(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4KM+600M处时,其三轮车因轮锅损坏停在路西,这时本县桑固乡郭套楼村刁庄西组村民刁参军驾驶着无牌号“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驶至上述地点发生车祸,刁被摔伤,随即向被告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警。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勘查现场后让在场围观的刁庄村的群众刁启强等人帮助将车送到桑固派出所。后因故刁启强等人没能将车放到派出所,而是将车放到了刁参军的父亲刁世兰家门口。后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胡建华到刁庄村安排刁参军家人把车看管好。2000年2月11日,被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能确认事故责任通知书》,后刁参军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案原告赔偿其医疗费用,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原告的三轮车被送至法院,2000年5月27日,原告从法院将车领走。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并且没有向法庭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被告赔偿原告煤球损失17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75元,至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车祸而引发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既然被告让刁启强等人将车送往派出所,就说明被告是对该车采取了扣押措施,只是让刁启强等人协助实施这一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再一次被夏邑县人民法院(2003)夏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因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成立。被告将其车辆交与他人扣押的行为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则认为“送”与“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让刁启强等人送往派出所是事实,但并没让其扣押,他们扣押之后也没给被告报告,因此原告不应以夏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