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55:06
我跟单位于2006年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年5月31日到期。去年7月份单位新注册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账务由我来负责,因此从去年8月份我的工资和社保转入了新公司的帐户下缴纳,但是未让我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我现在怀有5个月的身孕,我与公司的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公司要求续签合同,但是不是再以原来公司的名义签,而是要求以新公司的名义来与我签订,理由是我的工资和社保都是新公司缴纳,所以我必须与新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新公司经营不善,很有可能有一天会注销,我不想与新公司签订,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与新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我拒绝的话,是否说明我放弃续签合同的权利,而且任何补偿拿不到?若是我与新公司签订了合同,有一天公司注销后,作为孕妇来说,我是不是只能跟普通员工一样拿到两个月的补偿,产假和哺乳假的任何补偿都拿不到?请明眼人指点迷津,谢谢!
谢谢两位的回答,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算是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不算是原合同的续订,那么我应该有权利拒绝新合同的签订,要求与原单位继续签订合同或者是要求原合同自动延展至哺乳期结束吧?若是与新公司签订合同,那我在原单位的工龄是不是自动失效,假若哺乳期结束时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的话,我也只能拿到以在新公司工作的时间来计算的补偿金吧?谢谢

简单说:
有权拒绝
不是你放弃续签合同的权利。因为该用人单位提出的不是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而是与其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

另外你正在孕期,其后还有产期、哺乳期,在三期期间,除非你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否则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三期结束才能终止。

针对补充问题: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算是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不算是原合同的续订,那么我应该有权利拒绝新合同的签订,要求与原单位继续签订合同或者是要求原合同自动延展至哺乳期结束吧?

答: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呵呵

若是与新公司签订合同,那我在原单位的工龄是不是自动失效,假若哺乳期结束时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的话,我也只能拿到以在新公司工作的时间来计算的补偿金吧?

答:我认为要看新公司与原公司具体是什么关系了,如果新公司是原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且是被安排去工作的,那么我觉得工龄应连续计算,算是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调动。

参考: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未生效哦)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