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13:23
我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0月26日到期,但是在07年10月11日公司以口头形式通知员工暂时放假,理由是公司投资的项目遇到困难停工,至今公司仍拖欠员工放假之前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合同期间所有社保金,也没有通知我们续签合同和结束假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默认续签合同?如果公司就此不再与我们续签合同,我们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我们一直是处于放假状态的,公司没有说明什么时候结束假期,也没有提出续签还是不续签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作单位与员工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续签且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双方继续续签劳动合同。你们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及社会统筹费用。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没有补偿。可以要求工伤支付应付工资,补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