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劳动合同法返还培训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25:03
我2007年7月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为期3个月的培训。8月又签订一份协议说培训费是8000,当时并不知道真正发生的培训费用是多少,所以就签了。后来公司要我们写证明,证明培训费用的发生,可以去向北京政府报销之类。从08年开始履行新合同法,我看到公司张贴的海报,我们的实际培训费用是320元(人/月)。请问如果我现在想辞职,究竟要返还多少培训费?培训费用是以哪个为准?谢谢

肯定是以实际发生的培训费为准的,就按所说的320元(人/月)为计算依据,那么你3个月的培训费用总计是960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是按照你跟单位签订的服务期来约定的,如果当时没有另外再签约合同期限的协议,那么就以你一开始所签劳动合同中的期限为准,假如你的合同期限为3年,那么你从08年5月辞职时为单位服务了11个月,而你总的合同期限为36个月,还有25个月未履行,
那么你应该支付的违约金为:(960/36)×25=667元。
至于说你们单位在欺骗你们的情况下所签的那个协议是无效协议,公司的专项经费都是有帐可查的,你只要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你们的实际培训费用是320元(人/月)的书面证据,就能推翻单位8000元培训费的说法,实在不可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请求查单位的帐目,一查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培训费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且还要减去你未参加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