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08:02
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民诉中只规定了被告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从理论上来说,,,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似乎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却好象没有学者的论述,也没有司法解释等,,大家多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有什么意见没有

你好!
我们认为,有三种情况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 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3 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子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

原告的管辖权异议,就好像你先去法院起诉,然后再问法院:“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和被告的事情,滚!”。法院这个汗啊……我也一样汗……

嗯,你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继续分析吗?!我是没有什么意见了。

当然,原告有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会存在管辖异议,就是被告提起反诉,那么对于所谓的反诉,如果法院立案,而原告认为这个不能并案处理,而应该另外起诉,且这个案件不应该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时候,可能提起管辖异议,但是这个反诉,实际上这个原告就是被告了。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告而言,设定原告对案件的管辖权好像没多大意义。实际上,法律对于原告可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就是专属于原告的权利。
比如,侵权纠纷,原告可选择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及被告地法院管辖案件;合同纠纷中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都可以作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依据。
法律就是为了避免原告滥用管辖权,对被告造成侵害才规定被告有对管辖法院提起异议的权利,这同样具有专属性。所以,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上述两位说得都是此理。

选择起诉的法院是原告的行为,这时候原告实际已经行使了自己的选择权,还提异议干吗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