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纠纷-书面签约期比实际签约期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32:19
1、在北京承包了一块10年期使用权的土地,种树苗;
2、在2008年3月签定树苗销售合同,并于3-5月间,陆续开始挖苗并运走;
3、土地至2008年5月时,还剩余3年左右使用期;
4、乙方找到我方,要求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个特殊情况,如果不转让,也会被当地人强行瓜分,已有先例,并已有几户人家开始占地行为,如自行划分土地归属界限);
5、我方与乙方签定转让协议,并让村委会在转让协议上盖章(因10年期的承包合同是我方与村委会签署的,我方认为,如果村委会盖章确定,证明其同意我方转让);
6、但乙方由于担心与当地人产生纠纷,因此提出要求将转让协议上的日期提前至2008年3月1日(实际签署日为5月1日),以表明在当地人未开始划分土地归属界限前,乙方已与甲方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
7、但协议中转让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树(由于种树苗,我方在土地上盖了几间房,转让时,地里还有一些零星的树苗);
8、后来听说乙方与当地人就土地问题产生纠纷,当地人想强行分地,乙方也是当地人,想通过协议表明土地已归乙方所有;
我的问题是,由于我方与乙方的转让协议中,乙方在转让内容中加入树,想请问,会否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乙方告我方,在土地转让后,将树苗售出,并要求我方将树苗售出款项给乙方?(其实是卖完树苗后才签的合同,但乙方出于争地的想法,将协议日期改到了3月树苗卖出以前)。
如能答复,感激不尽!

针对:“会否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乙方告我方,在土地转让后,将树苗售出,并要求我方将树苗售出款项给乙方?”
回答:对方确实有这样做的可能性。但是合同的实现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这份合同将日期推前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考虑到特殊原因“(有个特殊情况,如果不转让,也会被当地人强行瓜分,已有先例,并已有几户人家开始占地行为,如自行划分土地归属界限)”可以签署,但是务必找到2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来见证这份合同是在特殊情况下签署的,这样即便到时对方变卦,发生你所担心的情况也有人证可以出庭,法律会因此避免对方采用非法手段不当得利。
注:见证人不能是与你方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人在校大三法学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