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个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3:21:04
现在我与公司还未签合同.已经上班1周了,公司领导说得先过了试用期再签合同.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应该先签合同然后再商定试用期还是先过试用期然后再签合同呢?请指教~谢谢

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试用期的约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相互选择的权利,《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试用期是合法的。你可以采取这样的办法来保护自己就是要求公司跟你签试用期的合同,等试用期过了再跟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