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请各位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5:24:34
我从07年9月至08年5月在某公司任职行政部文员(兼工会委员会副席),开始工资为1000元/月,自08年3月基本工资调整为1200元/月,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到这个08年5月公司开始着手跟部份员工签合同,但可惜的是所有人签的合同基本工资均降到地区最低工资770元,而且还说明了签合同只是形式,公司一切待遇、假期及运作不变,有很多不合法的规定不作改变。
后来我因不愿意签订这份合同而被解聘,公司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打发了我。但我觉得太欺负人了,觉得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1、以上情况我可否追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可以的话请问是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1月1日)起计算还是按入职当日开始算起呢?
①《劳动合同法》所第7章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因应我是工会委员会副主席身份(任职证明文件合法,但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会副主席)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我有什么是可以利用的呢?以下两条对我有用吗?
①《工会法》第一章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②《工会法》第一章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1、《工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以上情况我可否追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可以的话请问是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1月1日)起计算还是按入职当日开始算起呢?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1月1日)起计算.

2、因应我是工会委员会副主席身份(任职证明文件合法,但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会副主席)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我有什么是可以利用的呢?以下两条对我有用吗?
:如果任期未满,下面这个条款对你有用 :

②《工会法》第一章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具体问题可以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双倍工资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