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4:58:35
员工上星期被通知一个月后会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从这星期没有上班,只有在星期一传简讯来说生病了不能来上班
这几天打电话想要问他情况,他也都不接,今天已经是第四天,他这样可以算旷工吗?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旷工超过16天是可以除名不作补偿
如果那员工后来连续16天没上班,也没有通知单位, 单位是否可以不作经济补偿?
如果他在离职日才回来拿着病假假条说请一个月病假,单位是否就要对他作经济补偿?
如果他在连续旷工第15天后跑回来单位补假条,说补交15天前的病假条,然后再事先申请剩下来要上班的天数(6天)的病假,那单位还是得发病假工资,并作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么?

1、可以。
2、是的。
3、可以。
4、不是。请假需要批准,而不是补假条。

应该不用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二款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