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是否免增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30:26

依据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中明确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