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3:05:23
1986年A向B出售一套自己的私房,当时因为B户口不在当地,按当地规定不能把房契过户到自己的名下。A就写了张收条给B,上面写收到B买房款若干元。并口头约定只要条件允许,B随时向A做房契过户手续。可是多年后直到B去世,也没有做房契过户手续。而且B临死前把改房屋转手给C也收了款。那张收条也给了C。房契还是A的名字。
2008年政府拆迁,该房屋按照A为户主做拆迁手续。现在A想收回该房屋,并愿意给C退房款,并做一定的经济补偿。C不同意。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A的要求能实现吗?该房屋的主任究竟是谁呢?

虽然产权仍属于A,但产权已实际为B占有并形成A的承认,因此,该买卖已形成事实拥有,因此B才敢把该房转卖给C并发生一系列纠纷……以此,该案应在A、C间进行协调:或A向B进行补偿;或C向A进行补偿;当然,,现在来C可能不干。那就由C按现行市场价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办理手续就可以结案了。没必要将事情闹到法院去,拖成牛年马月的又伤人情很不好!

具体问题有点复杂。从法律上来讲,房屋属于A所有。补偿也是给A的。A是可以要回房屋补偿的。具体问题最好请律师介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