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新合同法该怎么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2:33:28
我是从2008年1月1日签的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在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能拿到多少赔偿
我从05年9月进入这家公司,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2年期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则可视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以 双倍工资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