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不愿赔偿一个月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35:12
我的合同终止日期是 08.8.29

公司于08.3.28<周五>提出和我解除合同

工作截止到3月31日

但是不肯赔付一个月工资 理由是工作不符合要求 态度十分强硬

我是否可以追回

应该怎样做

谢谢!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请他们督促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办事,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继续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理由辞退。除非单位拿出你工作后不符合要求的证据,同时,在发现你不能胜任工作后,是否经过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都没有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即3月1日前记住是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便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让你马上走的话,应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