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儿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8:05:36
我母亲想领养个灾区儿童,有有关部门的人能进来解答下有关问题吗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养,或者有什么限制
她听别人说必须30岁以上而且无儿无女,是不是真的
说白了,我母亲就是想收养个灾区儿童.
就我一个独生子,年龄50,生活宽裕,能收养个吗
找那些有关部门办理这些啊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即公民收养他人子女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收养人,收养法规定收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另外,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可以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范围

  对被收养人的范围的限制不自两个方面: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特殊情况下,如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况下,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即被其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谓有“特殊困难”,是指父母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或者因经济方面的原因,遭遇到特殊的困难,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致使其未成年子女陷于得不到其生父母抚养的境地。

  收养关系如何成立?

  《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