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案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2:49:25
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赵天青有子女五人:长子赵月林、长女赵月红和二女赵月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赵月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赵月秀在河南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成家。1996年赵天青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造有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子女五人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三个女儿主张房屋由两兄弟平分,家具由三姐妹协商分配。次子赵月根表示同意,长子赵月林持反对意见,坚持自己要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理由是:他早年当童工与父亲一起分担家庭生活担子,扶助四弟妹读书,以后又长期同父亲生活在一起。五人多次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月林于是向上海市某区法院对其弟赵月报提起诉讼。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赵月报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能否协议变更管辖?为什么?

麻烦请答案详细点,我要用于参考.再此感谢!

1 如果赵天青病故时居住于上海,管辖法院只能是上海某区法院.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 专属管辖 中第三项: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作为遗产的房屋在上海,如果继承人赵天青病故时居住于上海.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上海的某区法院.
2 不能协议管辖 因为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