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4:44:18
我是吉林省人!
于2003年11月入厂工作,2004年9月出工伤!定为八级伤残.但伤残证单位不给我,安排原工跟本就干不了!一直到今年直到3月份又安排我工作,是清洁工,明显就是干不了!我就不想再干了!但伤残证没有给,我又不敢解除关系,我就用了点计量把伤残证要了下来!我才敢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要不我一点凭证都没有!
现今因单位不给我交养老保险,从工作以来也未给我加班费的工资,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给我,厂方说除非我解除劳动关系再给。
后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交辞职申请,标明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金?
我提交申诉仲栽书,仲栽员说我不能按照现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所以不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说合理吗?
后我检了劳动法,上面写的只有用人单位提出才给!这样也太不公平了吧!
各位有能之士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经济补偿,如果要是能请将条例标明解答,万分感谢!明确的我追分!
请你们都看完,是劳动仲栽说不给我经济补偿的!
说我不能按照新劳动法执行!
三楼的不懂不要乱说的,我又没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再就业补助金,我要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些我比你懂!
我是左脚第二个脚趾失掉,大脚趾中骨粉碎性骨断,第三脚趾劲切断,后拉劲缝合,现无法动!本身我现在走路都会疼!你用的思维自己去想吧!还有什么叫工伤证,工伤认定书,单位从史至终也没给过我!‘伤残证’是劳动签定委员会发放给个人所有,单位有什么权力收回!真晕!
再我问的是经济补偿,是否应当给我,仲栽说我不能按新劳动合同法上的任何条例实施。所以不给我经济补偿金。这样说合理吗?不合理用条例来说!不是让你来编条例!
看来百度真的没有高人了,我只能得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半年经济补偿,也就是半个月的工资,之前的是按当时相关规定执行。我现在要问的是不给我加班费属不属于克扣我工资,对于我的加班费是否应该计算在我的工资总额内!还有克扣我的加班费的25%是否应当也算在我的工资总额内,有明白的可以看一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有谁能理解这一条的帮我解释一下!重点“还需加发想当于工资报酬”是全额工资还是只是克扣的!

根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

你这种情况有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按规定未你交纳保险,也未支付你加班工资,同时没有向你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都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行为。
新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已经满5年,公司应支付你5个月的赔偿金。
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与一次性医疗补助,补齐应交的社会保险。

1.因单位不给你交养老保险,从工作以来也未给你加班费的,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至于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给你,用人单位是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再就业补助金并不是出了工伤就立即给的,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就是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才给。
3.八级伤残在伤残级别里并不算高,应该说是很低的,怎么连清洁工的活也干不了呢。怪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4.单位持有你的工伤证是不对的,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有权收回。
5.至于经济补偿金是应该支付的。

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