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58:31
甲乙丙三人大学毕业后,准备自己穿业专营汽车美容,但是他们为应该创立何种性质的企业一直争论卜休,甲主张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乙主张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丙主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是其中一人,请说出你选择结果并阐明理由,同时,阐明不选择另外两种形式的理由。

选择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
1、甲主张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刚刚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以后的压力很大,所以不主张采用普通合伙的形式。
2、乙主张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合伙形式虽然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新《律师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就是其中一例),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对这种形式缺少体系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形式是指整个合伙企业整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内部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存在,但是它的主要存在形式还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是很多人误解的合伙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三人在内部没有分清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责任之前不宜采用。
3、 丙主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提议可以采纳,根据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为3万元,其目的之一就是鼓励在校毕业大学生毕业以后自主创业,所以降低了资本门槛;另一方面公司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没有太大的心理压力,所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是一个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