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以及土地开发的法律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33:24
甲从一些渠道了解到信息:A县城的地价将在两年内猛涨。于是甲倾全部财力以200万元的价格向政府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过一段时间后转让出去牟利。1年之后,A县城的地价果然大幅上涨。甲准备将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但甲听说倒卖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法,不但非法所得要被没收,可能还要坐牢。甲又听说,如果两年内不对土地进行开发,当初购买来的土地将被政府无偿收回。因甲当初购买土地使用权的200万元中有一半是向他人借的,有部分还是高利贷。现甲想进行开发,又无资金,想要转让出去,又怕被法律制裁,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根据以上信息,完成下面两道题目:
第一, 请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开发的法律法规查全,并予以适当评论。
第二, 请你提供律师建议:能够让甲既能挣钱,又不至于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至少你的建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1、《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满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属于用地单位自身责任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你所说的向政府购买,我理解应该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用地,不知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但是,无论是哪类用地,目前都不具备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第38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b、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投资总额),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你目前未动工建设,显然不符合转让条件。
  3、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即为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法》第73条的规定,你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50%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即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价款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你目前的动机很明显,就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想获取150万的利润。
  建议:
  1、多方筹集资金,尽快动工建设;
  2、如果你打算寻求合作伙伴,依你的名义进行联合开发,获得更大的利润,我劝你还是收手吧!因为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联合开发方式,也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如果你的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倒是可以引入资金,增加股东,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样就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