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38:59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是在哪个环节不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只有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补充侦查制度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部分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是原侦查工作的继续,它对于避免由于侦查、审查起诉的缺陷而影响追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我国的补充侦查可以分为: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见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见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补充侦查规定的作用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有效避免对同一事实反复补充侦查,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了在事实和证据都有漏洞,但又不能再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将案件诉至法院的不严肃做法。

  三、现行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补充侦查的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何种情况需要自行侦查,何种情况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补充侦查条件是否相同?

  (二)补充侦查缺乏统一的证据标准。以致存在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检察机关经审查却认为不够起诉条件的现象。

  (三)补充侦查程序的启动缺乏有效的制约。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何谓“需要补充侦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四、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第一,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不同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证明要求。所以应在我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