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否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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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矛盾!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在绝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启动追诉和审判程序。而在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