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待费列支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10:36
如果我企业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1500*0.5%+(2000-1500)*0.3%=9万元。这个我明白了,可是我今天去税务局他们说的可不是这样的。他们说如果你的招待费应该是9万的话你进帐也是9万,他们做汇算时就让你税前列支9万*0.5%=4.5万元余下的4.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所以他们让我们进帐要超出9万元。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他们说的对,不过,允许税前列支的是60%而不是50%。按他们说的办。

从08年起业务招待费按照新所得税法计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你发生9万元的招待费,只有5.4万可以税前扣除,余下的3.6万在年末要做纳税调整。

按实际列支,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如果你的招待费实际列支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如果2000万的收入税前列支最高额为9万,如果你的 招待费低于9万,据实扣除,如果高于9万只能扣除9万。

“他们做汇算时就让你税前列支9万*0.5%=4.5万元余下的4.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所以他们让我们进帐要超出9万元。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说都没有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