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13:31
新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定协议,约定服务期.
我想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公司为奖励某员工的工作业绩,奖励其20万元无息贷款用以购房,并约定5年服务期,那么这个约定的服务期成立吗?新合同法好象没有提及此类性质的服务期.另外若服务期成立,而劳动合同的期限比服务期短,某员工在服务期限未满合同期限已到之时提出辞职,那等于就是违约,关于这点新的劳动合同未见有阐述,请指教!急!!!
我和胡律师的看法是一致的.我也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与之前的<条例>有较大差别,设定所需服务期的内容为专项培训,所以您的意思是那份服务期协议是无效的,奖励不属于专项培训.因为是在新旧交替时期,感觉老的处理方法和新的方法完全是两个结果,但又不敢确定自己这样的判断是否正确.lawyerwxh把问题看透了,的确是不到期辞职,我说的违约是指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到期前提出辞职,按原约定是要归还20万的.但新的劳动合同法服务期只限定了专项培训费.所以我可能更倾向于前者:)

您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这样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服务期的约定只能是在提供专项培训协议的基础上,因为奖励而约定服务期不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您好,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就无需再履行服务期协议的,这个不属于违约的情形。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