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就是服务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15:16
关于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辞职的后果
我得到了以下说法:
1。“现在没有不到合同期不能走这一说了,只要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随时可以走,而且公司不可以不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所以这点上不用担心。”
2。“劳动合同期未满,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你们对于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没有特别约定“
那么请问:请问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就是服务期?到底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如果我提前辞职,会不会对我今后社会保险办理或缴纳产生不好的影响?我是外地人在杭州工作,辞职后与未找到新的工作这段期间的社会保险该怎么办呢?我该怎么继续缴纳这些保险?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服务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存续的期限。而所谓的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保证在用人单位服务几年。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服务期存在几种关系:
一种是虽然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但是没有规定劳动者必须至少给单位服务几年,也就是说没有这个服务期的约定,当然也就不会有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的约定。单位虽然出巨资给劳动者进行培训,但是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一种是用单位出资给你提供专项培训,也约定了服务期,但是服务期的期限超过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你继续承担下面的服务义务,也不能要求你支付未履行的阶段的违约金的。
三是用人单位给你出资提供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的期限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的,这时如果你在服务期没有满就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你就要按照未履行部分占服务期限的比例以培训费用为计算基准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1.服务期是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即指针对专项培训约定的服务期。
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至服务期终止。
3.服务期是发生专项培训时专门约定的。
4.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高于培训费用。

不是
服务期是指由于公司送你去培训
你根据合同约定回报培训的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