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04:54
本人写一篇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的论文,指导老师提出了以上疑问,希望有知道的朋友给点意见,以及文章的出处,谢谢各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严格按劳动法规定进行,都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如不按规定走都要承担相关赔偿.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从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其实我国法律现在更注重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你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样都可以适用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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