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13:16
本人2007年4月10日进入公司,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人提出于2008年7月11日终止劳动合同,请问:
1,我该向公司索取多少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2,如果公司是2008年7月1日才向我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又该如何赔偿我呢??
如果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要调动我的岗位,降我的工资,我不同意,所以公司才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是否属于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请问这又如何赔偿呢?

1、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到7月1日通知,要多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效益不是客观因素,除非有法律允许的客观条件出现,如岗位消失、破产等,才可以安排调岗,调岗也是要协商一致的,如果个人不同意调岗而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法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给你的工资开到8月11日.

我也BS BS BS 这样的公司,因为我就生活在这样的公司,他们已经逼走很多好同事了,现在有来逼我,就用换岗位降工资这样的损招.太缺德了,我已经想好了,谦让他们委屈自己完全没有必要,这种情况就得跟他们死磕,要是有精力找几个记者过来,让他们见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