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陪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35:21
第一个问题:我是今天春节农历初九回公司上班时,公司让我们所有员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先没有任何的书面形式来解说此份合同的内容,当时主管直接拿了一份合同给我说要我签了,我看了一下,内容与新劳动法没有太大的冲突.我就签了.但是新劳动法规定是每周双休,而公司要我们每个星期六都上班(算是加班,每个星期六都算在新劳动法规定的36个小时的加班时间里,即每个月除了星期六外,只能加班4个小时),星期日休息;另外我们的工资有所下降,以前是上26天班,底薪是1000元,但是现在却分成基本底薪为600元,加上个人绩效奖金236元共836元(这是22天班的工资),再加上公司要我们上满4个星期六的双倍加班费,才能刚好每个月拿到1000元(即以前的底薪).除了这些,合同对于加班费的规定也是按照新劳动法的标准支付的,没有问题.但是这样降薪而促使职工们加满星期六才能拿到以前的底薪是不是违法?
第二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在这个公司已经做了4年了.但是每个月的加班费公司是算成1:1来支付给我们的.这样算不算违法?我们能还能要求公司陪偿吗?(注意:要求公司陪偿以前的加班费是在我们已经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为在这之前我们都是没有签过固定期限的合同).
哪位懂行的朋友请给个详细的说明,最好不要把网上的劳动法直接复制后贴过来算完事.此事万分紧急,望朋友们帮帮忙.谢谢了.

建议你还是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吧,一般来说公司会把工资分成几部分来支付都是律师给出的主意,所以里面的漏洞或者陷阱也只有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才看的出来。

  但是还是提醒你注意:
  1、“基本底薪”600元有没有违反你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如果是在上海,你们公司就违法了。
  2、合同你已经签了,如果没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即使工资比以前少,也是你自己同意的。
  3、关于加班工资:
  计件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工时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如果你肯定你们公司之前叫你们加班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100%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即使你们已经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另外,如果觉得咨询律师太贵,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你说的一塌糊涂,很难判断劳动合同违法与否,每个地区的最低工资不一样,所以没法判断。加班费按照劳动法规定计算就行了,你们的似乎低于劳动法标准,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