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进行在岗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20:17:42
我们公司新入职职工进入公司工作后,公司对其进行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为3年,每月计培训费成本700元,这一费用不用职工出,但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辞职的话,就让职工按未履行的服务期年份赔偿培训费。实际上,公司是把职工进入公司工作,从工作不熟练到熟练的过程视为专业技术培训,其实只是在职工正常的工作中,遇有不太懂的问题时,有老职工进行指导,公司也没有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只是将职工刚入职的前三年计一个培训成本,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做出限制。不知道公司的这种在岗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自己计算的培训成本是否属于公司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并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本律师认为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此有解释,不过目前尚未通过。
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公司对新进员工的岗位培训一般不算专项培训.不过岗位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另外再谈.

我觉得您的公司这样做很对,就算去学校学习还要交学费呢!

08年前提出的这个做法,是可以的,也就是变相的违约金;
08年后提出这做法的,一律是无效的,视同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