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过审判制度与调解制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3:03:03
我过审判制度与调解制度目前存在哪些问题?根源是什么?如何解决呢?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往往发生在同乡、同村或街坊、邻居、亲朋之间,一般是人民的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自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司法为民,替人民排忧解难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彻底、迅速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调解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历史上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调解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我们遵循这项原则,得到了实践证明,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核心也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就比较彻底,能够息事宁人,和睦相里,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缓解社会批评,增加满意度,减少司法成本和错案成本,并且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该意义的产生,是基于当事达成调解协议,接收调解书后,诉讼即告终结,而不论该调解是发生在一审中,还是发生在二审中。第二,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该意义的产生,是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判决结果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而言比较顺利。第三,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