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3:47:26
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续订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上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次日。例如:上次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那么续订日期即为2008年8月1日。
我可不可以把续订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提前?还是上面那个例子,续订生效日期可以为2008年7月1日吗?
如果不可以,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我浏览过劳动合同管理法和劳动法,都没有明确说明。
请相关问题专家解答一下,或指出法律依据。
我是北京的,法律法规依据请以北京市地方以上为标准,外省市暂时不参加这个问题的讨论。
谢谢!
如果可以,对企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而且是在同一本《劳动合同书》里!如果劳动者在上次约定的终止日期前提出辞职,而这次的劳动合同已经开始,按照上面的例子,也就是劳动者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提出辞职,是不是应该算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谢谢回答!

可以的啊.
法律没规定就是不触犯法律

日期提前,续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的
正如你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法律支持这种自由协商的内容

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前签订。

形式是可以的,日期对合同的履行没有什么实际影响
如果说确实有影响的可能就是最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当然这个也可以明确划分时间段
从实际操作看,任何HR都不会主动做此事,没有意义;任何劳动者也不会做此事,除非是新签,续签不存在任何可能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