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36:56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了此问题。
问:
1994年就已经停工的工程,2003年起诉,还能有工程款优先权吗?为什么?
1994年就已经竣工的工程,工程队2003年才起诉要求工程款优先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1994年就已经竣工的工程,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到2003年已经9年了。而优先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因为过了除斥期间,导致优先权的消灭,因此,工程队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同时合同法是99年颁布的,要行使也是99年开始行使优先权,到2003年实在是台晚了。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你要看工程的竣工日才能确定你是否还能主张权利

94年已经竣工,03年才起诉应该已经过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
至于能不能讨要工程款,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付款期限
如果工程建筑属合同方所有,还是可以在判决后申请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