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但我不明白是什么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1:38:41
我有一亩九分地,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上注明土地使用用途为(综合用地)!!!而且我们在国家出让给我们土地的第一年已经建设完成,并拥有房产证书,并且已经一次性交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
我现在将使用权专卖与其他自然人。

现在有关部门定性我们为非法买卖土地
1。我们签定在签定买卖土地合同的时候没有通过土地部门!这就属于非法买卖。

2。关于(综合用地)的定义,综合用地到底是什么用途???在综合用地上,什么情况属于私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

3.假设合同合法,也就是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法,那么我们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不是属于非法买卖。(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并没有不想,或有意规避这些手续。并且我们在签定合同中,已经注明:在2008年6月30号以前,将全部未款结算清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我们签定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4月28号)
4。假设合同成立,且合法。是不是在签定合同的同时,我的土地使用权利以及义务是不是就随之转移。。如果不是,请注明,会不会转移,在什么情况下转移!!

5。假设合同成立,且合法。我们在签定合同后,买房在我出让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属于私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吗???(使用权证书上的土地用途是综合用途,包括房地产开发这种用途吗??如果属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非法买卖吗?我们有什么责任没有?)

法律依据参考如下,不服,您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转让的事实存在,证明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你只是没有申请变更登记,2008年2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没有规定申请的期限。变更登记时政府要收一部分收益金,改变用途的要经过批准,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地价评估,补交出让金。

送礼吧,政府的规定定的不清不楚的,就是给他们机会收礼,你不送礼就自认吧,要不就起来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