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重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07:31
我公司(A公司)成立后,我公司所属集团又在内蒙古设立公司(B公司),由于B公司刚成立,早期付款均由A公司代付,合同也由A公司帮B公司代签,现有B公司需要购买一批设备,遂由A公司寻找供应商C公司,并签订合同购买设备(该合同当事双方为A公司、C公司),款项也由A公司付出。C同期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今B公司财务制度建立,对该批设备入账,需由C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问要怎么样操作C公司才能向B公司开具发票(不违背税务制度)?(注:当初C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距今已超过3个月)提问者所处四川国税

其实可以以A公司名义开设备销售发票给B公司,如果不超过原价,是不需要另行缴纳增值税的,即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价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相关发票可以先行向国税局备案,然后再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