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答一下这个商法案例吧,谢谢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5:23:12
某甲征得其母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指定甲子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后二年,乙病亡。第三年甲母因与甲争吵,自缢身亡。甲父早已亡故。甲有一弟。甲以其子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1)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为什么?
(3)如果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向谁履行给付义务? 为什么?

(1)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保险的利益原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通过了被保险人的同意。
(2)甲母自杀身亡,适用于保险条款中的自杀条款——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如果乙死亡后,一直没有订立其他的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甲母的配偶已故,所以应该是由他的子女甲和甲的弟弟,以及甲母的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