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盗窃案!!明天考试~~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0:52:44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许霆(成年)与同事郭安山到广州一自动柜员取款机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广州。2007年5月22日,在宝鸡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2.法院审理: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① 后许上诉,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刑五年。许再次上诉,省院维持原判。
3.请同学们就许霆的定罪量刑简要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3.请你就许霆的定罪量刑简要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在定罪方面,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因为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首先我们先确定他的犯罪客体,也就是他所盗窃的财产,不论他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部分财产不属于他的,属于他的财产只有170元。而且他先是反复50多次取了5万5千元,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返回并连续取款102次,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故意,并且获得了非法获利,已经属于犯罪既遂,属于结果犯。这样已经具备了犯罪客体(被非法获得的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主体(许霆本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故意)四个犯罪基本要素,而且许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我们可以确定他确实犯罪了。
然后在量刑方面,刑法第264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许霆所盗取的财物是17万元,已经是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反复盗取一百七十多次,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了。

这里特别说一下,许霆被判5年属于舆论的胜利,法律的失败。作为三权分立之一的司法,不应该受到任何影响,就连行政和立法也不可以,但是现在却收到一些舆论和法盲的影响,被迫改变判决。鉴于许霆特殊原因,最起码也要判10年。
现在很多人说的什么银行制度不公什么的,其实跟这次判决毫无联系,只是大家出于同情弱者,才会下意识的认为许霆无罪。
至于还有人说的如果银行突然给钱多了怎么办的问题,很简单,一次两次根本就不定罪,因为被给多的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像许霆这种取了一百多次的,有谁会相信是过失或者无意?

这事早过去了,最后他被判了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