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0:56:57
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十七条最后一句话: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这句话如何解释?在工伤待遇中是否要将这条计算进去?他享受工伤待遇后,发生死亡的,是否还可以提出享受这条待遇。一次性解决后是否还可以提出享受。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规定。
如果要一次性解决的话,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一到四级是可以一次性解决的。

如果工伤职工被评为四级以上伤残,当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按照工亡处理,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是工伤四级以上职工的工伤待遇之一。也就是说,工伤四级以上的,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在其死亡时,还要享受这条规定的待遇。
一次性解决我没太理解其中的意思,不过国家规定,一至四级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允许一次性解决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