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26:27
我的妈妈是1980年4月17日开始参加国税工作的,一直以来都是与国税签订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她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然终止?国税局下了三次通知以及利用各种手段,要她与化州市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妈妈在12月27日与诚创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也没有得到劳动补偿,这是否可以与2008年1月1日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妈妈已经仲裁了,而仲裁主任却告诉她,她告错对象,她应该告的是化州市诚创劳务公司,仲裁主任的说法正确吗?我该如何处理这类问题??
南方日报!报到这事情了: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rb/content/20080704/ArticelA14009FM.htm
他们是这样说的!

劳动合同法自08年起实施,所以,你母亲与国税的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根据劳动法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非常遗憾的是您母亲当时没有坚持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做法违法,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求续签合同的好,因为劳动法对不续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未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