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劳动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1:51:51
我是2006年11月份进入深圳这家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现在,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得罪了公司的一位权贵(老板小蜜),小蜜扬言要老板炒掉我.
2007年2月我曾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1月份因为新劳动法的颁布公司又和我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请问老板现在如果真的炒掉我赔偿金该怎么算?
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我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材料?
在深圳福田区上班如果发生劳动赔偿金争议请问向哪里申诉?
(请提供具体地址或联糸电话)

1、如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需要以你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向你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即向你支付四个月的工资。
3、你也可以不同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补充:向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需要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或工资卡帐单、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114查。

辞退分为四种。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这种解除的意向,是由单位首先提出来的话,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单位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种辞退的性质称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退是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对这种辞退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员的法律条件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员工严重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并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辞退,此种权利称之为即时辞退权。法律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这种辞退如果成立的话,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除以以上四种分类之外,在实践中,辞退又产生出很多种变种。

第一种方式为诱骗员工辞职。

即单位在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通过诱骗的方式,刺激员工的情绪,诱骗员工自己辞职;或者直接骗取员工递交辞职信。理论上讲,这种辞职是在公司欺骗的情况下形成的,是无效的,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一旦局面形成,员工很难证明是被诱骗的,所以目前一般是不判决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方式为以严重违纪为借口行违法辞退,突出体现在对待孕产期女职工身上。

有些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时,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