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59:12
本人是一名民办学校教师,06年4月份与学校签约。于当年在学校的安排下参加了教师资格的培训。
现将合同书部分内容公布于下,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5.乙方在聘用期内提出辞职,应在学期工作结束前30天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完清手续后,才能离开学校,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关系同时中止。
违约责任:
1.乙方履行合同的期限不足约定年限的,每减少一年,须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
我是07年6月份签的这份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从07年4月25日到09年4月25日,我这学期6月底正式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学校要我交1500-2000的违约金,请问,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如何处理?请说详细点,谢谢
俺没分给了,还是请好心人帮帮忙。

合同期内提前通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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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2008-07-01

日前,接触一单案件,其中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备受争议。

某外籍员工,在国贸附近一家著名的物业公司工作,月薪二万五千元。其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皆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关系。在此约定的基础上,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该员工,对其进行了辞退。在此情况下,员工申诉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解除无效,恢复劳动关系。那么,这样一个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提出观点,认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限制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原则上来说,除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是不能预告解除的。劳动法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这一约定扩大的预告解除的前提条件,将一个受到限制的预告解除变成了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解除,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所以解除无效。

对方律师提出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利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约定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可以约定解除的。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是有效的,进而解除也是有效的。

我进一步补充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都是有效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试以一例说明之,若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难道也是有效的?同时,如果这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任何一家公司皆可以通过这种约定达到可以任何解除的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劳动法关于预告辞退的规定还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