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58:46
我有一朋友,以前在国有D公司工作,2001年调入D公司与国有A公司合资的B公司工作,A公司70%控股经营,独立法人资格,并签订了三年合同。2004年A公司买断D公司在B公司的30%公司股权,将B公司变成A公司的C分厂,注册二级法人单位,他也与A公司C分厂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他的业务关系/工作职能隶属A公司客户中心,外派至C分厂,由C分厂代管、工资由C分厂发放。2005年A公司撤消/注销了C分厂,C分厂员工就在遣散并给了相应补偿,我的朋友一是属于外派性质,二是工作出色,三是A公司业务需,被调往A公司总部工作,解除了与C分厂的合同,2005年重新与A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随后被外派至A公司E分厂,职能隶属:A公司总部客户中心客户经理、兼A公司E分厂经理,2008年合同3年到期,我朋友又与A公司续签了6年期劳动合同。
问:1、我朋友这6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即2014年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合同到底是从08年开始算还是08年以前一起算,劳动局现在还没个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