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法律问题,关于房屋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9:24:16
是这样的,我有一个朋友在10年前单位拍卖一些套房。他自己就不要,但是他的一个朋友就看中了(以下称B)。就以我朋友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房产证里面写的名字是我的朋友和B的女儿。
事过10年,B要我朋友改房产证的名字,直接把房产证归还,加上态度极其恶劣。扬言不改就要告我朋友。请问大家,B能否告成功呢?

B掌握了房产证和一张收据。其他就没什么了。单位的套房如果不是以我朋友的名义是买不了的,也就是说B自己一人是无法购买。

请大家帮忙啊,回答得好加分~~~~~~~~~~~~~~~

1、物权登记簿享有法定证据地位,就是说物权登记簿记载谁是业主,谁就被法律认为是业主。如果有人异议,需要异议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注意是充分证据,仅有合理怀疑不够。从法律角度看,你的朋友几乎立于不败之地。
2、但是,既然明知道房子是别人的,自己只是挂名,那就没任何理由去吞别人的东西。虽然实践里有利用证据规则成功吞掉的案例,但那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即使能赢也很丢人。

凑个热闹....
首先,从情理上讲,B花钱买的房子,为什么不给B呢?你的朋友既然是帮忙让他买房子,那房产证过户的费用全部由B来负担就可以了.

在事实讲,B掌握的房产证和收据(你说的收据是购房时的收据吧)只能证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你朋友和B的女儿,和他们购房时的凭证.

既然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你朋友和B的女儿两个人,那么你朋友从法律上来讲就拥有一半产权.

如果B要是告你朋友,应该没什么胜算.不过要是有证人等其他证据的存在,就看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了.

我认为 如果他能证明购房款均由他出资并且双方有如此的约定 或者你朋友承认以上的情况~~ 那么B有权取得房产~~~ 同时 你的朋友对该房产也有一定的权利 可要求B支付补偿 其中的比例 我也不清楚~~~

没有确凿的法条支持以上观点 我认为 当初以你朋友名义购房可以看作是一种出资形式 因此算是一种共有吧~~~

等待楼下确凿的回答~~~

光凭这些信息很难判决。

就你说如果没有你朋友作产权人,B买不到这个房,但事实上是B的女儿也是产权人之一,这个怎么解释?

所以,如果不能解释B的女儿为什么成了产权人,以及单位售房时的要求,加上已经过了十年,我认为B很可能还是有权要求变更房产证的。

支持look91的回答!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房产的归属不看资金来源,是你的朋友的名字就属于你的朋友的,因此B要求改名和归还应该难以实现。但B可以要求你的朋友还款(若有充足证据)或者商讨房子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