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22:12
我有个同事她租了一个门面,这个门面的出租人是一个单位,承租人是一个人,后然后再转租给我这个同事的,再履行这个租赁合同时这个承租人不想再租赁这个门面,然后转租给了另外一个人,我同事然后继续跟另外个人重新签订了份合同,合同期限约定的是从2005年几月至房屋拆迁之日,我觉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是这样吗?并且现在这个另外一个承租人现在又把门面转租给了别人,并且让我这个同事搬走,我同事想知道这个合同又效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维护可以有胜算吗

绝对有效
首先有几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你的朋友的租赁行为属于转租所得,当租给你朋友房子的不想继续租的时候,此时你的朋友据法律享有优先租赁权,也就是说,承租人必须在征得你朋友的同意,并明确不在租赁时,他才能将房子租与他人,由此,他的租赁行为不受支持。
第二,未确定租期的以半年计算,确定了租期的以合同

“承租人是一个人,后然后再转租给我这个同事的”,“再履行这个租赁合同时这个承租人不想再租赁这个门面,然后转租给了另外一个人,我同事然后继续跟另外个人重新签订了份合同”。
上面这两句话有矛盾,你同事究竟是向谁租的房屋,还是你同事签过两份合同?
请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