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3:29:40
我于2008-6-30月同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如下称雇方) 签定雇佣劳动合同(在面试时雇方声称有到法国培训的机会).合同有效期为2008-8-15 到2010-8-14. (7月30日前我还在原有的公司上班)
7月4日~10日我应邀参加雇方的一个巡厂活动(我从原有的公司请假来参加此活动) . 且于7月5日参巡我介绍的一家厂,但雇方不满意,于是在7月7日通知我不合适这个职位,雇方需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这种劳动合同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雇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视为违约?
2. 因雇方的雇佣,使得劳动者失去原有的工作,并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要求雇方赔偿?
3. 雇方在面试时声称有到法国培训的机会,及雇方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利用劳动者所提供的资源,但雇方以不适合职位为借口来解约,是否可视为欺诈?
4. 在劳动合同生效前,劳动者为雇方效力,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要求支付?

谢谢!

1、提前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也是有效的,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双方协商,如有试用期参照试用期的要求解除。以你们的实际情况看,7月4日-10日视同岗前培训,可含在实际合同期内,所以单位应当以试用期标准来提前3日通知解除,如无试用期则参照合法解除的条件来终止劳动关系。(一般仲裁或法院对此会促使双方协商,不过诉求标的很小,打不打官司就看你个人了)
2、造成劳动者对原来工作的影响,这个很难认定,而且不在劳动部门管辖范围,属于民事纠纷。
3、4、这些都不在劳动范畴,而且看你的情况,不足以证明雇方故意欺诈,建议协商处理。

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未生效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又如何谈违约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