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题?(急件,等待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08:37
某建材单位(甲)出售给单位(乙)水泥10.5吨,钢筋7.5吨,货物当面清洁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第二天,乙持单据雇车前去建材单位取货。保管员验单付货,该保管员误将水泥10.5吨看作15吨付给乙方装车。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遂向乙索要水泥4.5吨,乙不认账,诉到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是甲方的保管员因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但事后乙方不认账却是不对的。乙方所获的4.5吨水泥乃为不当得利,应当有义务返还。
至于甲方是否会对保管员作出相应的处份,则是其内部的事情,与乙方无关。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须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处理:可以通过调解/诉讼变更或撤销合同
另:撤销合同则合同自始无效

1,这个在民法是讲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2,所谓不当得利指受益人没有合法理由和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3,不当得利产生的法律关系叫不当得利之债,既然是债,就一定是要还的
4,处理上,法院应判决乙返还水泥4.5吨